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4〕62号)第9项:“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[包括以工代赈资金、产业技术研发资金(科技三项费)、行业规划和部分行业标准经费、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、各项社会事业专项资金等]”,实施机关:国家发展改革委。
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20号)第三部分:“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统筹安排、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”。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扶贫办联合印发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农〔2011〕412号):“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,财政部拨付资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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